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对砂石在内的矿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而矿业行业与上述八大类行业存在很大交集,所以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我国矿业行业的影响很大。
聚焦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对砂石在内的矿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而矿业行业与上述八大类行业存在很大交集,所以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我国矿业行业的影响很大。
首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经营单位和企业员工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这次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具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如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比如一个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也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负责任;如果下属企业由于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上级企业的相关副职也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是下属企业由于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则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也是要承担责任的。“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里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分管负责人也是要负责任的。
其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建立了三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方面做了修改,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在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新闻发布会”)上讲到,“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同时紧紧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进一步补充说明,矿山施工项目不得分包、转包规定,是从非煤矿山事故引发出来的。2021年年初,应急管理部在山东金矿事故调查期间,发现转包分包情况非常严重。国内外事故证明,企业转包分包的区域往往是事故的多发区域。这次《安全生产法》增加的这一条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非煤矿山,而是所有的矿山、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还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
第四,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法定职责。未来监管机构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强化:一是强化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对标创建,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对标对表检查考核,做到达标一个、定级一个,决不允许降低考核标准,对达不到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停产整改;三是强化动态抽查,对达不到原等级的矿山企业,要降级或撤销等级,推动矿山企业动态达标。
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将通过影响其他法律而进一步影响矿业行业。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讲到,“安全生产方面,我们围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逐步形成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的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比较系统的、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子体系。目前,我们的进展是已经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煤矿安全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正在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开展征求意见、调研、研究完善等工作。修改矿山安全法的工作已经启动,部内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我们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抓紧修订完善起草出送审稿。”